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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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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解除退定金吗?行政合同效力确认纠纷怎么解决?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7日 来源:北京劳动合同在行的律师
[导读]:   韩翔律师,北京劳动合同在行的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

  韩翔,北京劳动合同在行的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民事合同解除退定金吗?

民事合同解除是不能退定金的。按照相关的法律理论,定金一般可以分为预约定金、成约定金,以及违约和解约定金,每一种都有着不一样的适用的范围和作用。

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违约定金主要的作用是为了保证当事人能够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符合相关的条件之下,债权人是可以选择合法的适用定金的相关罚则,也就是通过没收定金的方式,而其债务人是不能请求其返还的。

在债权人进行没收定金的处罚之后,并不会产生合同解除的相应效果,只能是在债务人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而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够实现,或者是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之下,才能真正解除合同,即使是按照约定的违约金的双倍返还,也是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相应效果。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要是通过交付定金的方式来订立下来的主合同为担保的,给付定金的那一方在拒绝订立主合同之后,是没有权利要求返还定金的,而收下了定金的那一方要是拒绝订立主合同的话,也是应该要双倍返还定金的。这里所指的定金,就是订约定金,它的作用主要是用来担保主合同能够订立下来。如果订约的定金适用了定金的罚则的话,那么也就说明有一方当事人对于订立主合同的要求提出了拒绝,这个时候合同都还没有订立,也就不会有合同解除的问题。

而根据成约定金的相关司法解释,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通过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其主合同成立或者是就此生效的一项要件的,应该给付定金的一方在还没有支付定金,若是主合同已履行,或者是合同里边主要的部门已履行的话,也不会影响到该合同是成立还是生效的。成约定金最为主要的作用就是为了保证其合同能够成立或是生效,但是其合同的成立或是生效更加适用于实质上的形式的相关原则。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解约定金通常为定金已经交付之后,交付了定金的那一方按照签订的合同里边的约定,以丧失自己给付的定金为代价,而选择解除主合同,而收下定金的那一方也可以双倍奉还定金的方式来解除主合同。对于解除主合同之后,的处理工作,应该要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判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所以解约定金,其实就是通过定金交付来作为一种代价,以此来保留合同的解除权的一种方式,如果说当事人已经将其解约定金约定好了,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定金的损失来作为一种代价并且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了之后,应该要按照相关的适用过错原则,对于造成对方损失的部分,依照其过错的程度来给予一定赔偿

无论是何种原因的合同违约以及合同解除等,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我们如果是遇到了相关的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的时候,是需要注意相关的合同的损害赔偿等规定的。

行政合同效力确认纠纷怎么解决?

一、行政合同效力确认纠纷怎么解决

1、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

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

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合同效力是怎么认定的

合同条款效力认定如下:

1、合同订立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是否为意思表示真实、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合同条款有无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出现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4、合同条款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行政合同效力的认定首先是看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是具有民事能力的行为人;其次就是看合同中的条款是否是符合法律上的规定的;最后要看是否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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